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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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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申请;
2、委托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理的证明;
3、达标排放的证明(监测报告复印件);
4、排污申报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5、涉及水污染物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集中式市政污水排放管道的,需提交相在部门同意接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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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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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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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受理:申请单位在实施关闭、闲置或拆除行为前提出申请(其中: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提前3个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提前15日);对资料齐全的、符合审批条件的,发受理通知书,否则,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现场检查:核实资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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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关闭、闲置或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7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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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决定,对于关闭、闲置或拆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3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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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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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证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
4、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5、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有关贮存、处置设施的地理位置图
6、提交设施建设环保三同时批复(验收)证明(在用设施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监测报告)
7、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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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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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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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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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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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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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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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以下各类资料验明原件后留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批复;
3、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必须由环保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申请年度各月水费单,所用燃料进货单和燃料品质检测单;申请年度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资料和转移联单。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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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江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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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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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受理:排污单位提出核发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对符合核发条件,资料齐全的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当场发不受理通知;对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与现场检查:根据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核实《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如需要,可进行现场调查)。
3、决定:根据《江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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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二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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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排污许可证决定,十日内不能核发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五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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