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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信息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09-8-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3、承担部门:江西省环境监察总队。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和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3)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二)证据是否确凿;(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4)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审议。政策法规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案件重新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审议。
    (6)决定。政策法规处根据审议结果,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7)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8)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3.承担部门:
    (1)调查取证由省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管理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2)处罚审查和组织听证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承担。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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