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社会舆论,全面提升宜春形象;针对环境保护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局秘书科负责市级环保工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环保工作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局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级环保工作新闻发布会以“宜春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市局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局秘书科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宜春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前做出审批意见,同意后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才能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市政府办公室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对未经登记审批而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出席或采访报道。
第九条 凡举办市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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