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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
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更新时间:2010-4-21 9:51: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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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在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刁难设卡、久拖不决;
二、不准违法、违规、越权、降低环境标准审批建设项目;
三、不准默许、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准乱检查、乱罚款和随意提高或减免排污费;
五、不准拒报、谎报、瞒报、迟报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准在评价、评估、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七、不准插手、干预环境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工程治理单位、环保产品与设备;
八、不准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三同时”验收等环保职责过程中接受任何形式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费用;
九、不准接受管理与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与娱乐活动;
十、不准在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
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