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及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原则、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局党组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并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统一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市环保系统党风廉政状况,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并定期检查落实。
(二)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学习、贯彻和落实上级的廉政法规和制度,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制定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工作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严格覆行监督职责,对环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
核。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正职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科(室)、直属单位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局党组负责对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科(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制内容、实施办法、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中应采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单位评比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和述职报告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把本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总结二次,分别于当年七月、次年一月份向局党组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年终组织一次评比。对贯彻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及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领导要及时帮助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中发现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领导干部,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轻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漠然视之,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执行不力,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提拔任用中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级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的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纠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