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环保厅等省政府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发〔2010〕1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司法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市监局和宜春市电力公司决定于2010年5月至12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宜春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宜春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江西省环保厅等省政府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发〔2010〕1号)要求,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司法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安监局和宜春市电力公司决定于2010年5月至12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四大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持续深入开展“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维护我市良好的水环境。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目标,继续开展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稳运增效为目的,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行业和企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开展“六河”流域水环境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维护我市良好的水环境
1、在2009年对“六河”流域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治“六河”流域的污染企业,重点对范围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特别对涉铅、镉、汞、铬和砷等污染企业的生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环节开展全面排查,加大对稀土、钨、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冶炼和蓄电池加工回收企业的排查。
2、检查“六河”流域和修河源头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及设立界碑和标识情况,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做到源头保护区内污染物零排放。
3、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厂、小化工厂、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凡不符合“三个坚决不搞”要求的企业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其它企业也要逐步有序地迁出保护区范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对范围内的重点企业废水排放单位落实2009年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范围内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达到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各类排污口必须按上国家、省和我市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建档立标,对国家和省级重点污染源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运行联网。
5、定期对“六河”流域和修河源头保护区周边地区交接断面水质及各县(市、区)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六河”流域及修河源头保护区交接断面水质要达到Ⅱ类及Ⅱ类以上标准,各县(市、区)出水水质交接断面要达到Ⅲ类及Ⅲ类以上标准。
6、在“六河”流域和修河源头保护区地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消耗、高污染、资源型及水污染项目的建设。在“六河”流域和修河源头保护区地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准入和最严格的环评审批,禁止新增污水排放口。对六河”流域和修河源头保护区地区内的建设项目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验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
(四)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治理
1、对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影响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问题进行复查。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是否有种植和养殖活动,是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根据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可能对保护区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和建设项目。
(3)是否存在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
(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
(5)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
2、检查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是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3、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是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
4、排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五)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稳运增效为目的,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
1、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各地要针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漏补缺,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进程,逐步解决管网配套问题,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浓度,确保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丰城、樟树、上高、高安4地污水处理厂80%以上负荷运行,万载、宜丰、铜鼓、奉新、靖安5县第二批建设的污水处理厂60%以上负荷试运行,年底达到80%以上负荷运行。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管理。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部有关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规定,核实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目前所具备的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或无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的,报请国家环保部吊销其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资格证书。
3、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管。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一是在指定的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实时监测水质水量指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含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还须安装中控系统,并能随机调阅水量和水质、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及趋势曲线,且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二是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制度。强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并制订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三是规范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监测、微生物检验、生产设备运行、污泥处置、药剂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等日常运行操作管理台账。
4、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环保部门一是要加大监测力度,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逐月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12项指标进行监测,核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对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超标的,扣减相应的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是加大监察力度。每月对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不少于一次,对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但不组织运行的,或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县(市、区)新增化学需氧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城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当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